《汉谟拉比法典》:首次将“以眼还眼”的“复仇”观点引入立法
发表时间:2023年05月15日浏览量:
1901年,法国考古学家在古美索不达米亚(即今天的伊拉克)掘客出《汉谟拉比法典》。这是一块8英尺高(1英尺=0.3米)的玄色玄武岩石板,上面刻有4000行楔形文字。
此职位于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之间,情况宜居,早在约5000年前就已形成了庞大的社会组织。这部法典厥后进一步影响着整个文明世界的刑罚法式,但其法条只在与近东地域接触后才会影响古希腊和古罗马。
大量证据讲明,新月沃地较早的法典在汉谟拉比之前约300年就形成了罚款和赔偿制度,可追溯到第三乌尔王朝的建设者乌尔纳姆(Ur- Nammu,约前2111年—前2095年在位)。那部法典中的部门说话也被挪用到了《汉谟拉比法典》中。
不外,令《汉谟拉比法典》卓然于世的是,它首次提出了“以眼还眼”的原则。与早前依靠罚款和种种赔偿手段的法典差别,《汉谟拉比法典》引入了复仇的观点,被认为是第一次试图控制私人复仇行为。这部复仇之法从字面上看是一种问责制。例如说,如果一座衡宇坍毁并导致屋主的儿子死亡,要偿命的不是造屋者,而是造屋者的儿子。
不外,如果在衡宇坍毁事故中丧生的是一名仆从,造屋者只需向受损者赔偿另一名仆从即可。另一则条款划定,“如果一名男子攻击了一名女性自由民并导致她流产,则该男子应赔偿她10谢克尔的损失”。但如果该女性死亡,则行凶者的女儿就会被正法。
与此类似,攻其不备的人会被投人火中。这些执法的影响力在近东地域的历史上显而易见。
1903年的考古挖掘中,发现的年月稍晚的、刻在一系列陶土碑上的亚述法典用楔形文字重申着同样的理念:“如果有女性在与男性市民的打架中打碎了后者的一个睾丸,则要被判截去一根手指;如果经由治疗,另一个睾丸也破碎了,则要被判弄瞎双眼。”直到1999年,巴基斯坦执法仍划定,被害身亡者的家庭成员可以用该凶手作案的手法杀死已被治罪的凶手(也可以慈悲为怀)。一个用抹杀、肢解、溶尸的手段杀害了100名儿童的连环杀手被判以同样的方式处决,即是很好的证明。大要而言,《汉谟拉比法典》共有282条,每一条都体现了国王的一项革新。
法典不是一套完整的执法,而是设立了划分针对巴比伦社会三个品级民众的一系列处罚措施。但它的缺憾在于,它没有编纂新的执法体系,既不指导执法法式,也不见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法典划定的处罚是严酷的,但相比短短几个世纪前欧洲使用的轮刑、烹刑或开膛破肚则温和得多。《汉谟拉比法典》里约有30次提及死刑,非死刑类的身体处罚包罗割舌、剜眼、削胸和鞭笞。
溺死之刑用于通奸犯、与儿媳乱伦者,以及在酒馆里以水掺酒欺骗主顾的人。木桩穿刺刑是对强迫他人堕胎的女性的处罚。汉谟拉比声称自己是该法典的作者,法典的条款是国家权力的世俗体现。国家对越轨行为的反映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复仇:以死偿死。
复仇的观点对大多数刑法体系而言,都是不行或缺的。此外,该法典也引入了“具有体现力的”“刑同其害”的处罚原则,对罪犯的部门身体实施体罚,通常是断肢或某种形式的致残。例如,如果一小我私家偷了别人的工具,他将要支付罚金或被砍掉一只手;若再次犯同样的罪行,则会被砍掉另一只手。
如果一个男子亲吻一个已婚女人,他将被割掉下唇。类似地,猥亵案的罪犯会被砍掉手指,强奸犯会被阉割,而那些离间他人的人会被割舌。《汉谟拉比法典》或许也是第一部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典。
法典中提到了对窃贼的处罚,但也适用于“酒馆招待”——通常是女性——的诈骗行为。她们不“接受人们用谷物按重量支付酒资,而是要收钱,且酒的价钱低于谷物的价值”,从而冒犯了执法。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女人“应被治罪且扔进水里”,即被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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